成功案例(一):调查取证
-------法律知识普及一:收集证据的手段合法是指收集证据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手段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 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在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否则其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无效。
处理案件:
2005年,国家某工业部下属的一家上海外运公司委托我方 ,就一起涉及数百万元人民币货款的债务案件协助取证。接案后我方认为这是一件有关债务的民事案但有侵吞国有资产的企图,由于债务人已将企业注销、财产转移并隐姓埋名,要找到债务人如同大海捞针。债务人的逃逸使有关方面在界定此案时无法作定论,债权人失去了诉讼主体,要追讨欠款步履艰难、债务的解决又不能超越法定有效期限。我方根据债权人提供的间接信息,进行了大范围的艰苦调查,最后确定债务人藏匿在上海,又改头换面重新注册了一家企业,重操旧业。我方在调查中同时获悉债务人公司目前财务情况良好,有偿还能力。然而想见到债务人及其不易,此人非常狡猾,自我防备措施严密且现代化,一有风吹草动即能脱逃;为了不打草惊蛇我方决定向公安经侦部门请求备案调查。同时安排了三位经验丰富综合能力强的同志协助执行任务,在克服了种种困难后,以合法的手段,把债务人“请”到公安机关作了呈堂供词,顺利地完成了取证任务,达到了委托单位预期的目的。
成功案例(二):婚姻调查取证
-------法律知识普及二:婚姻调查项目属于私人业务,是民间调查机构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私力救济服务。虽然现在许多商务调查公司也在提供婚姻调查服务,但从理论研究层面来说,婚姻调查不属于真正商务调查范畴。
处理案件:
2006年,Y 女士来我处请求法律援助。该女士结婚十余年,夫妻之间感情融洽,家庭和睦,生活富足而稳定。然而 在一年前,妻子发现丈夫经常晚归、有时甚至不归,对妻子的质疑丈夫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从此家庭有了矛盾,原本平静的生活起了波澜。妻子想尽办法了解丈夫的行踪反被丈夫指为诬陷,双方从口角逐渐发展到拳脚相加,感情凸现危机。接案后,我们通过对其丈夫的活动规律和社会关系作了大量的排摸工作,在充分掌握了调查对象有外遇的确凿证据后,我方对该男子进行了一次法制教育,依据事实指出他的婚外恋对家庭所带来的伤害、及婚姻诉讼中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现实面前,经过教育、权衡利弊,他终于对自己不道德的行为有了悔改之意,在妻子面前承认了错误并保证痛改前非,在我方的努力劝解下 Y 女士也原谅了自己的丈夫。就这样一个原本濒于破裂的家庭又和好如初,避免了又一起婚姻悲剧的发生。
成功案例(三):离婚后重新财产分割案
案情
原告:王某某,男,西安人
被告:郭某某,女,西安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原系夫妻。1997年9月双方向原告单位某院交纳集资款36585.90元后,入住该单位2号楼一单元房。98年12月10日,原、被告在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了离婚手续。自愿离婚协议中约定:某小区住房一套归男方,男方单位住房一套归女方居住。随后双方按协议各自居住,并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2003年12月,原告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侵害产权单位利益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将某小区的房屋判归被告所有,将某院的房屋判归原告使用。庭审中,被告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分割他人利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取得原告单位房屋的部分产权,二人与原告单位系产权共有关系,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原、被告对此已明确处分,该财产不属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范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赁若干问题的解答》问答就有规定。原告的身份特点,应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了解优于被告,且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与被告达成的离婚协议,主观上体现了自己的真实意志,客观上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该协议有效。至于原告本单位职工参加房改一节,与法相悖,不予采纳。原告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4、第5、第6、第54、第55、第57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部分无效,重新分割财产之诉。
成功案例(四):企业资信调查案例
-------资信调查是企业信用管理的基础。通过资信调查,企业能够及时、系统、客观地了解和掌握目标企业的资信状况,在选择合作伙伴、确定结算方式或处理纠纷等决策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处理案件:
某市一家制造业企业欲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某项产品的供货合同。两家公司原有过一些业务往来!但由于此次的交易程序定金比例偏低,但交易额及违约金都偏高!因此,虽然此制造业企业想借此打开上海市场的动机很强烈,但又确实不太放心。于是,这家制造业企业找到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在合同签订前帮他们摸清对方的底细! 我公司凭借早已形成的各地协作网络,很快通过当地人士了解到对方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但仅此还远远不够,于是我公司的调查员又以不同的伪装身份分别接触了该公司的老板及下属多名员工,终于发现此边贸公司目前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意愿!更多是想借此骗取一批现货转手后再逃之夭夭。 我公司将获得的全套资料及有关录音、录像证据交给了委托的制造业企业,从而避免了一起商业欺诈案的发生!
成功案例(五):打假维权案例
-------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贩假行为。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处理案件:
某某外资企业一直苦于其知名品牌被人侵权假冒,严重地损害了其品牌的声誉与市场业绩。该企业虽也寻求过一些调查公司与政府执法部门的帮助,但几次行动都只打掉了假冒产品的几个外围营销网点,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外资企业找到了我们。
毫无疑问,在此类调查中最主要的就是要找到制假者的工厂(源头),然后才能对其给予致命的打击!我公司凭籍长期构建、分布广泛的线人网络,很快就发现了制假者的线索,然后选派精干调查员组成专案组迅速赶赴目标所在地区。经过一系列内查外调,专案组取得了目标工厂制售假冒品牌产品的有力证据!随后在客户公司代表的参与下,专案组配合公安、工商部门对制假工厂进行了迅雷不及掩耳的打击,查获了全部假货成品,没收了有关制假设备及原料,并使得有关责任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成功案例(六):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处理案件:
2004年6月20日,我公司配合吉林省技术监督局、长春市打假办一举打掉生产假冒××有限公司油墨专用盒生产工厂一个,彩印厂一个,成品仓库一间,共查获假冒油墨专用盒20000余个,成品市价200万元左右。</p>
<p>我公司受××公司委托,对侵犯该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厂家进行调查取证并实施打击。经过长达数月的艰苦侦察,最终取得了大量的造假侵权证据。6月20日我公司会同政府有关执法人员数十人,对两个工厂一个仓库分头同时行动,这次打击行动现场查获造假模具两套,印刷电板一套,油墨专用盒2000余个,为委托方挽回了数百万元的经济损失……
由于客户信息保密等原则我们分别列举了上面几件不同案件处理和法律常识,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不明白可以拨打我们的联系电话或者通过QQ在线咨询我们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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